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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kafei12345向市住建局问: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4)

2021-11-20 17:33栏目:温州民生

第二:如果破产管理人接受申请后,那么破产管理人处是必须留足这物业保修金呢?还是只要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就可以了。

谢谢。

市住建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物业保修金相关政策规定”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1.《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指导和监督;物业保修金作为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由建设单位将物业保修金存入保修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立的保修金专户;保修期届满后,按规定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破产,企业财产清算时,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向管理人函告建设单位欠缴的物业保修金总额。2.欠缴的保修金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