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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kafei12345向市住建局问: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3)

2021-11-20 17:33栏目:温州民生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

综上所述,我们的问题是第一: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由于现在房开公司已经破产,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可以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请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时的法律主体是谁?到底是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呢?还是我们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