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zai007向洞头区政府问: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虚假事实、失职不作为,包庇、纵容当地
针对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再次不予立案的答复,我不认可,因为不予立案理由中的“下架前拼团销售的均有对产品包装加贴名称进行改正,拼团商品销售名称未涉及“高钙””这些答复内容均不是事实。因为举报人买到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日的南极高钙虾,并没有像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理由答复中所说的有加贴名称进行改正,所谓的“拼团商品销售名称未涉及“高钙””更是明目张胆的睁眼说瞎话!因为被举报公司2020年8月1日生产的南极高钙虾跟第一次举报购买到的南极高钙虾预包装、标签信息完全一样!预包装袋正反面依旧写着“南极高钙虾”五个大字,产品名称依旧写的是“南极高钙虾”,营养成分表中依据未标示“钙”的营养成分,根本没有加贴任何的名称进行改正!不知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为何敢如此公然作假、说谎,睁眼说瞎话!一再的包庇、纵容被举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的违法行为!
第一次举报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将被举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是标签存在瑕疵,因此并未对被举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只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上半句的规定,对经营者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但在被举报公司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却不继续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下半句的规定(注: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被举报公司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罚款!难道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是选择性的引用、使用法律条款吗?对被举报公司有利的法律条文就拿来用,对被举报公司不利的法律条文就视而不见、不用吗?这不是包庇、纵容吗!
而且,洞头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我的两次举报,从始至终都未跟我进行过任何联系沟通、告知、答复。
综上,现投诉举报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失职渎职、不作为、认定虚假事实、选择性的引用、使用法律条款、包庇、纵容被举报公司多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的违法行为,要求追究洞头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任,重新查处被举报公司拒不改正,多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查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