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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zai007向洞头区政府问: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虚假事实、失职不作为,包庇、纵容当地

2021-11-12 17:39栏目:温州民生

xiaozai007洞头区政府问:

   2020年6月30日,本人在天猫商城网店(星仔岛旗舰店)购买了100g的星仔岛牌南极高钙虾,后续收到的南极高钙虾预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并未标示声称的“高钙虾”中“钙”这一营养素的营养成分。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强制标示内容第4.2项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它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因此温州市星仔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该南极高钙虾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针对温州市星仔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的违法行为,本人在2020年7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第一次举报,针对该举报,2020年7月29日被举报公司所在地的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以该行为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仅对被举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的违法行为作出口头的责令改正决定。既然7月29日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被举报公司改正,那就是说从7月29日起被举报公司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再生产销售我第一次举报时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了!


     但温州市星仔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真的改正了吗?答案是没有!因为后续举报人再次购买到温州市星仔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日,依旧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钙’的营养成分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也就是说在7月29日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已作出责令被举报公司改正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的情况下,被举报公司却拒不改正,在2020年8月1日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请问洞头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次举报你们作出的责令改正难道是敷衍举报人的?你们是怎么要求被举报公司改正的,又是如何监督其改正的?为何7月29日就已责令改正,被举报公司却拒不改正?


     因为被举报公司存在拒不改正的二次违法,因此我在2020年8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第二次举报,但针对我的第二次举报,被举报公司所在地的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却再次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不立案理由如下:“现场核查该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间对天猫平台销售的产品已于2020年7月27日下架,因拼多多拼团等经营模式需要,在8月7日进行活动结束下架,下架前拼团销售的均有对产品包装加贴名称进行改正,拼团商品销售名称未涉及“高钙”;上述事项均由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取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