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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稀饭啦向鹿城区政府问: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退费不合理!

2021-12-05 12:35:00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我们一家人居住在锦春大厦,锦春大厦是温州首例新冠肺炎发生地,为了自己和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我们一家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将原本定于1月23日的旅行退掉,做好居家隔离工作。这次,我们一家人4大2小在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一共交了11732元,最终,旅行社只给我们退了4252元,强行收走7480多元(见附件1),在我们再三的催促下,将明细(见附件2)发给我们看,我们认为旅行社在这次疫情中也是受害者,收取小部分损失费我们也觉得合情合理,我们人都没有去,往返动车费、住宿费、导服分摊等费用是可以协商退掉的,为什么要我们消费者全部承担?!我们无法理解也无法认同,希望贵单位能协助我们维权,万分感激。附件1:解除旅游合同协议书(退现版本)?甲方(旅游者):邵xx,张xx,张x,许xx,张xx,张xx?(可后附名单,甲方签字确认)乙方(旅行社):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签订有旅游合同,因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第1、2项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约定,原旅游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二、原合同团号/线路旅游,旅游费用每人【成人:2449元/人,儿童:968元/人总计11732元。为减少甲方旅游费损失,乙方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退还旅游费用,但如下费用经过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系已经实际发生,无法退回。该部分费用总计【7480元由甲方承担。损失项目名称及金额:【动车费,大巴车费,导服费费】。三、根据《旅游法》第67条,乙方应当将旅游总费用扣除已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上述费用后,余款元,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方式退款:我公司预计于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退款工作。备注:乙方已于2020年3月10日前向全部履行辅助人及第三方催要团款,若履行辅助人及第三方及时返款到帐,乙方将在收到团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款至甲方;若因履行辅助人或第三方未按约定退还团款,乙方将视情延后退款。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交还乙方原收款收据(收据编号收据金额【11732】元)。完成退款后,甲方可联系乙方销售开具损失金额部分的发票。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旅游合同即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六、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章):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温州市签订日期:2:退款明细”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已联系游客,游客告知是与4月17日投诉的邵和平一起的。已告知游客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续将安排时间为双方进行调解。????承办单位: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方式:5661986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