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稀饭啦向鹿城区政府问: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退费不合理!
损失项目名称及金额:【 动车费,大巴车费,导服费费 】。
三、根据《旅游法》第67条,乙方应当将旅游总费用扣除已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上述费用后,余款 元,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方式退款:
我公司预计于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退款工作。
备注:乙方已于2020年3月10日前向全部履行辅助人及第三方催要团款,若履行辅助人及第三方及时返款到帐,乙方将在收到团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款至甲方;若因履行辅助人或第三方未按约定退还团款,乙方将视情延后退款。
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交还乙方原收款收据(收据编号【 】,收据金额
【 11732 】元)。完成退款后,甲方可联系乙方销售开具损失金额部分的发票。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旅游合同即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温州市
签订日期: 2020 年 4 月3 日
附件2:退款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