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人力社保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工伤待遇赔偿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今年3月2日该当事人发生事故,若被认定工亡,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9251*20=785020元,丧葬补助金为5536*6=33216元,亲属供养抚恤金约为597780元,合计约141.6万,少于170万,故工伤险不予支付。二、经查询,该人员未在我中心领取工伤丧葬补助金。如需领取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与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请携带领取人身份证、银行卡、领取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至社保大厅窗口办理。承办单位:龙湾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方式:85987010(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