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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junhui向平阳县政府问:再次反映交管部门违法行为采集错误一事(2)

2021-04-30 12:55栏目:温州民生

        部门的一味生搬条款答复,根据答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人在直行车道绿灯时使出直行车道,是否存在矛盾?该起违法的违法事实与处罚条文不符,违法录入人员把关不严。同时,请部门解释不按规定导向车道与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区别。

平阳县公安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2月21日驾驶浙C6RJ90小汽车在平阳县垂柳路口发生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认定为闯红灯,本人认为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要求重新核查并解释”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关于车辆违法的问题,当天当事人驾驶车辆在直行车道且直行绿灯,左转红灯的情况,当事人驾车进行左转的行为是闯红灯的;如果当事人车辆停放在左转车道上,直行绿灯,左转红灯的情况,当事人驾车直行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按规定导向车道行驶。工作人员也已通过电话向当事人解释。承办单位: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方式:6363112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