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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过耳向鹿城区政府问:三问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4)

2021-10-24 20:10栏目:温州民生

雨棚的高度和深度是否有规定(鹿城区其他街道对雨棚的高度规定是不高于1.2m,以避免用于其他用途)、安装工艺是否有规制施工后房屋安全是否有书面保证日常是否有进行有效的巡查以避免改变用途。

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根据你局南汇中队项海珍同志于2019年12月10日在温州网络问政平台回复“南浦教育新村突击搭建楼顶违建”的调查结果。本人深感困惑,在你局再三强调是在执法局职能范围内对投诉人反应问题所做的解答,现就执法局职能范围提出问题,请明确答复。一、你局答复“温州南浦教育新村小区建于90年代,楼顶业主拥有楼顶使用权。”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请问你局答复的“楼顶业主拥有楼顶使用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是是共有权或是是成员权。你局在答复楼顶业主拥有楼顶使用权是否已经致函至房管部门明确楼顶业主拥有楼顶专有使用权。如非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你局的许可是否损害到其他业主的法益。?二、你局答复“经协商为了解决房屋漏雨问题原则上同意业主统一做防漏雨棚。”何谓原则同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浦教育楼顶搭建防漏雨棚是否有经过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三、你局答复“统一做防漏雨棚同时要保持美观,雨棚四周通透不封闭,仅做为遮雨用途,不允许做为生产、居住、仓库使用。”你局对南浦教育新村顶楼的雨棚的高度和深度是否有规定(鹿城区其他街道对雨棚的高度规定是不高于1.2m,以避免用于其他用途)、安装工艺是否有规制、施工后房屋安全是否有书面保证、日常是否有进行有效的巡查以避免改变用途。经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调查结果如下:投诉人所住小区为老旧小区,原楼顶有多处违章,在拆除后,房屋漏水严重需要解决防雨问题,经中队现场查看顶楼用户确实存在漏雨严重等问题,我中队多次与小区业主及业委会进行沟通,在中队和业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原则上同意业主统一做防漏雨棚同时要保持美观,雨棚四周通透不封闭,仅做为遮雨用途,不允许做为生产、居住、仓库使用。南浦安居工程教育新村楼顶防雨棚由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并通过温州新正施工图审查咨询中心鉴定审查。朱凤民 8821026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