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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in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绿森商城APP)恶意非法吸收公众(2)

2021-10-22 19:06栏目:温州民生

1、  消费欺诈,买空卖空,商城上架商品,订单生成后,不发货,退款申请后,不退款;

2、  霸王条款式的私自定义消费者订单性质,订单数据为一部手机,硬性定义为批发用户,恶意拖延发货、退款时间;

3、  严重恶意占用私人资金,并涉嫌以销售形式非法吸收和侵吞公众存款,利用低价商品买空卖空,恶意占有消费者的血汗钱,性质极其恶劣!

 

本人要求:

现要求绿森商城3日内完成以上订单的退款并进行道歉赔偿,同时本人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希望贵单位受理投诉后,核实情况并严肃处理违法商家,维护你们温州当地的商业环境和商业口碑,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制环境!

 

补充信息:本人订单,自2020.9.18日申请退款至今,已过月余,期间通过问政平台,投诉绿森商城1次,9.29日下台处理完成后,绿森商城至今仍未完成退款,也没有任何可确定的信息回复。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0月20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597996710)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四)条“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对于经我局调解后企业已承诺退款时间仍无法执行的,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