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8395671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问题
2022-02-18 23:18栏目:温州民生
358395671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
2016年之前,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是执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两税两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一税两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为认为房地产企业印花税包含在管理费用中,而管理费用已经按5%或10%定额扣除过了,故不能再单独扣除。
而对于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新房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大多数是销售旧房,销售旧房的印花税不是计人管理费用,而是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所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印花税是单独作为税金项目扣除的。
但是现在,会计核算变了;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原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调整为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也就是说,现在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也不记入“管理费用“了,原本认为房地产企业印花税不能扣除的基础已经不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