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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31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时间超过二年是否就不用交(2)

2021-08-14 05:22栏目:温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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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办理产权证的安置房,在过户手续上与普通商品房无异。据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卖双方只需要带好各自的身份证明、购房发票、契证、拆迁安置协议书等证件的原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到该中心即可办理。如果卖方所持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两人的姓名,则夫妻两人都必须到场。

  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办理安置房土地证的费用有明显的差别。据市土地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市有关部门规定,在2006年1月1日前已安置并已办理安置房土地(划拨)使用权证,无论房屋有无转让,只要住户提出申请,都可按老的土地基准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至今尚未安置的拆迁户,现在无论房屋有无转让,国土资源部门都将按老政策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如果拆迁户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也将为其办理划拨手续,但申请人今后房屋需转让时,则要按新的土地基准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如有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或市场优惠价增购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律按出让性质办理。

  根据新的划拨土地房产“办证”政策,不同区域的房产,所缴的土地出让金额也各不同。办理这类房产的土地证,要提供土地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及购房款结算单等。

  另外,在交易税收方面,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时间以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并不是以产权证办理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