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路人癸向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问:温州星汉置业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且申请期限符合温政法[2016]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土领域非诉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土资罚经技[2014]03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星汉置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08.3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有配合职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凌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渝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