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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3 12:52:16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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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路人癸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问:

审理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浙0303行审16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庭楚,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温州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经技[2014]03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星汉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土资罚经技[2014]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星汉置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08.3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320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32083元。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土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