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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qp8886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鹿城区D级危房等值置换应属房屋交换,应按差价款

2021-12-07 03:52栏目:温州民生

zhangqp8886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

2018年6月鹿城区政府出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应当结合房屋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分类解危处置:……(二)未纳入征迁改造当年计划的城乡C、D级危旧住宅房屋,采取下列四种分类解危处置:……2.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D级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应该进行修缮加固、原拆原建、等值置换(现房安置)、货币回购。文件出台后鹿城区几百户D级危房户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署D级危房收购协议,协议明确了等值置换安置房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收购安置方式。

本人是五马街道辖区的D级危房户,当时与五马街道办事处签《五马街道私有D级危房收购协议书》,约定收购置换方式为等值置换安置房,后期也按协议约定在永川锦园等值置换安置一处住房,因安置房价值大于我的D危房,本人补交了差价款。

1998年6月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办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计算:……(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按照以上规定,我的上述D级危房等值置换应属房屋交换,即本人的一处D级危房与五马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永川锦园一处住房房屋交换。因我的D级危房价值小于五马街道交换给我的永川锦园住房,由我向五马街道补交差价款,那么我应该就差价款部分缴纳契税。

经已缴纳契税的住户核实,税务部门按五马街道置换给我们永川锦园住房的全额房款缴纳契税,本人觉得全额缴纳契税与上述房屋交换的事实不符,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

本人诉求如下:请税务机关明确本人以上D级危房与五马街道办事处房屋交换的情况,你们是执行置换新房全额还是差价契税政策,请说明执行的证据、依据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