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666向温州海关问:关于离职职工能否开户补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事项
温州海关(原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到温州海关):
原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工刘女士从2004年2月-2014年6月在检科院打火机、玩具、鞋类实验室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货币分房或住房公积金补贴。
根据《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44号)文件中第十二条规定,职工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将该职工住房补贴计提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在计算该职工住房补贴时,应扣除职工在原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2014年6月刘女士工作调动)。
按照文件要求在职工调离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有义务告知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补贴事项。但在刘女士办理调离手续时,也没有相关部门告知刘女士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从而导致刘女士在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期间(现温州海关)不能合法合理享有自己的正当权益。
2016年7月,刘女士调至温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才获知有住房公积金补贴一事。因此从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多次递交过有关货币补贴等政策文件给相关工作人员,希望原单位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刘女士开户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原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答案是说:刘女士已经离开单位了,并且说刘女士在单位时,没有主动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因此不能再给予开户补缴住房公积金补贴。这里想申明下:1、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将该职工住房补贴计提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原单位应有义务主动告知离职职工有该项政策(单位有义务告知,职工有权利申请或放弃,但当时并没有任何人告知);2、没有主动申请是因为刘女士不知道有这些政策,且不主动申请并不代表刘女士放弃。
刘女士自离开到现在也有四五年时间了,这个问题也没解决,现想了解,像刘女士这样情况的职工是否能开户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如不能享受是不是有相关文件规定?如能享受应该向海关什么部门,什么人提出申请,办理的工作期限是几天?可否明确告知刘女士,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