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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zai007向洞头区政府问:实名举报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不与举报人进行联系,编造虚假事

2021-11-04 01:02:55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8月13日,举报人在天猫网店(虾卜旗舰店)购买了2盒由“温州市星仔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虾干,收到的烤虾干预包装标签未标示生产者的联系方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项“一般要求”的规定。即被举报企业先是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的违法行为,这次又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烤虾干的违法行为。举报人认为这次无论如何被举报企业所在地的洞头区市场监管局都没有理由再对被举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烤虾干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查处!因此举报人在2020年8月21日通过温州12345热线对被举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烤虾干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针对该举报,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在8月26日竟然再次以该行为属于“标签瑕疵”为由,继续对被举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烤虾干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我想请问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是不是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在你们眼里都属于标签瑕疵?被举报企业前后两次生产的两款产品(南极高钙虾和烤虾干)均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法律条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你们为何敢一再的将被举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高钙虾、烤虾干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是标签瑕疵?南极高钙虾的违法问题你们说是标签瑕疵不予立案查处,在被举报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你们又编造虚假事实包庇其违法行为;现在烤虾干的违法问题你们再次说是标签瑕疵,还是不予立案查处,请问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你们为何敢如此的置食品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于不顾,一再包庇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


   要求洞头区政府依法追究洞头区市场监管局目无法纪、编造虚假事实、包庇当地企业多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提供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办理我的举报件的办案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给我!

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
洪双宝:你关于温州市星仔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标签问题举报,经本局核实,现告知如下:一、有关“南极高钙虾预包装标签”、“烤虾干预包装标签”问题。本局已于之前LD2020015028467、DH20201991749333、网络问政件等多个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答复,请自行查阅。举报人如没有新的理由和依据,本局将不再做新的答复。二、关于“是不是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在你们眼里都属于标签瑕疵”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了标签瑕疵的法律责任。你举报的“南极高钙虾预包装标签”、“烤虾干预包装标签”,本局经过调查,认为这2个标签标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事实认定为标签瑕疵,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南极高钙虾预包装标签”和“烤虾干预包装标签”在使用的食品、标签的存在问题的项目上不同,本局所要求的改正内容及要求不同,因此两件举报件不属于同一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分别处理,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在被举报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你们又编造虚假事实包庇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