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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19880114向鹿城区政府问: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

2021-08-31 21:38栏目:温州民生

wy19880114鹿城区政府问:

1. 10月14日我在绿森商城APP购买iphone12pro手机一部,共花了7879元。商城约定3-4周发货,结果到今天12月2日还未发货。订单号:875359916026338772148744477
2. 12月4日我在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以上信息,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市场监督管理义务,没有解决问题,也未与我有任何形式沟通,直接终止调解。如温州市政府不解决以上问题,我将进一步反馈至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督局,乃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2月8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99644769)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您曾于2020年12月2日就“绿森商城不发货”事宜通过“浙里访”平台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政务网编号WX20200688845117),我局受理后,调解人员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并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我局予以终止调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您再次就同一事宜进行了信访,本次的诉求内容为“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市场监督管理义务,没有解决问题,也未与我有任何形式沟通,直接终止调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不予受理。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