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boyue向市住建局问:瓯海区梧田新区老殿后街坊C-2-10地块“铂翠园”商品房精装修违法问题
同时,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但富茂房开已经拆除了销售时的展示样板房,并且拒绝向本人提供展示样板房有关的装修标准的资料,使得本人无法对比房屋装修质量交付标准是否与展示样板房相符。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但富茂房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附件四中仅就主要材料约定为“某品牌或同等档次品牌”,也并未对产地、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
富茂房开未能遵守有关政策提供菜单式的装修方案供业主选择,拒绝业主进场查看自身房屋的装修情况,甚至于作为业主对所购的房屋装了什么材料都不清楚。为此,有业主向瓯海区住建局投诉,瓯海区住建局答复要求富茂房开于6月15日前公示装修材料。
结合上述情况,现本人投诉如下:富茂房开在此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在装修施工之前提供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