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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WZ4478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工作安排存在问题,推诿不认;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无法出行不予电

2021-12-29 23:37:13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ZJWZ4478市人力社保局 问:

对邮政人力的回复,是极其不负责的答复。未发生疫情时,已经待岗6个月了,每次安排工作,都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这样的工作安排本身就是违法的。不管安排几次都是违法,自己违法在先,现在要拿疫情交通管制,无法到现场请假为由,要以人社部2020年8号文件对我依法予以处理。我想问问疫情期间,大家都交通管制,我在郊区无法出行,打电话请假有错吗?而且我还是待岗中。原本2019年12月底,跟我提出解除合同,我说解除合同可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就是违法,我没有违法第39条规定,单位跟我解除合同,就是违法解除,需要赔偿我27*2,54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是待岗前本人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我已明确向单位人力提出我的意见,解除合同就2倍经济赔额,不然就安排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岗位。而且人力部门不想赔偿,就让我又回去待岗。这次突然疫情,大家都受疫情影响,交通管制。单位人力就可以不顾疫情相关规定,硬要待岗职工返岗,电话请假不肯,一定到单位才予以请假。这样的做法,明显是恶意的。人社部就有文件规定,对于疫情交通管制无法返岗的职工,可以安排事假、病假、年休假、待岗。我本身就是处待岗状态,再加上我发短信电话申请请假,当然是被拒的。之后我是在问政网咨询市人社局,才电话给我说可以请假,需要到单位请假。我能去单位,还需要电话请假吗?单位这样的做法,明显存在恶意、不人道的行为。我现在想咨询市人社局,不安排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岗位,是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赔偿事宜又不解除劳动,这次想趁疫情把所有责任推到我个人身上,这种不负责的做法是否侵害到我的劳动保障。待岗6个月之久,我的名单一直挂在原部门,不知道单位这样做是什么意思。对于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请市人社部给个解答,谢谢。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做如下答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为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疫情期间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不受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如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合同执行、工资支付等问题存在劳动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处室: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909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