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qp8886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房屋交换的有哪些税及政策依据
2021-11-29 14:24栏目:温州民生
zhangqp8886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
本人A与一法人单位B的住宅房屋交换需缴纳哪些税及征税法律依据。交换的房屋基本情况为:A拥有两套二手住宅房屋(分别40、60平米),用来交换的住宅40平米,估价100万;B单位交换的住宅房屋为一手新房50平米,估价150万。A与B约定交换时A补50万现金给B。现向税务局予咨询以下内容:
这种情况A、B双方各需缴纳哪些税种,分别是多少税率,应缴多少税钱;
以上各项征税依据的具体法律政策条文分别是哪些。
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我局已经获悉。经联系,您实际想了解您这方需要缴纳的税费情况。您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收负担率5.3%,购房年限满两年免征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或差额20%征收;多交付50万元现金,以差价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契税。主要参照文件: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6〕108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