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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fhb01向市公安局问:告知不明确导致交通违章多跑路

2021-11-27 07:31:48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wzfhb01市公安局问:

【浙江交警】您的小型汽车浙C81813于2020-06-13 06:48在温州市市府路惠民路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的违法行为(记2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您可登录12123APP查看违法照片并在线处理交通违法。不能在线处理的,可前往就近违法处理窗口处理照片并在线处理交通违法。不能在线处理的,可前往就近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这条交警消息明确“不能在线处理的,可前往就近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但是今天上午,当我前往市交警机动大队窗口接受处罚时,因对违章事实提出异议后,被告知如有异议必须到交管局二大队接受处罚,机动大队不能受理。我认为这不符合“最多跑一次”的精神,如果真的是有异议的需到违法地的大队接受处罚的话,那么在发送违章信息时要很清楚的告知“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需到违法发生地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罚”,最好能把几大队几中队都要写的很清楚,不要让老百姓在这么的大热天多跑路。

市公安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您的小型汽车浙C81813于2020-06-13 06:48在温州市市府路惠民路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的违法行为(记2分)。前往市交警机动大队窗口接受处罚时,因对违章事实提出异议后,被告知如有异议必须到交管局二大队接受处罚,机动大队不能受理。我认为这不符合“最多跑一次”的精神,如果真的是有异议的需到违法地的大队接受处罚的话,那么在发送违章信息时要很清楚的告知“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需到违法发生地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罚”,最好能把几大队几中队都要写的很清楚,不要让老百姓在这么的大热天多跑路。”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交管局机动大队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当事人于6月16日上午到交管局机动大队窗口,处理浙C81813的一条交通违法(6月16日二大队抓拍的)时,提出对这条交通违法事实异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审查。于是窗口工作人员耐心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告知二大队的地址,并准备当事人的诉求材料于下午向交管局法制部门提交。下午当准备提交当事人的诉求查阅浙C81813的交通违法时,发现当事人于上午11点04分已经在二大队三中队进行了处理,现当事人如对这条交通违法还存在异议的话,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走法律救济途径(复议或诉讼)。因短信容量有限,无法面面俱到,敬请谅解。已致电当事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交管局机动大队 联系方式:88300307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