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物147258369向瓯海区政府问:豪盛花苑一楼开设餐饮问题
小人物147258369向瓯海区政府问:
娄桥街道、潘桥街道相关部门的提问和建议
本人系豪盛花苑沿街店铺上面二楼住宅的业主,所以提出了相关问题提问和建议。
第一,根据《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根据该条款,豪盛花苑沿街店铺,建设时未设置排放油烟管道,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报批,所以不应该设置餐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根据该条款,豪盛花苑沿街店铺没有油烟管道,禁止设置餐饮。娄桥街道、潘桥街道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从严处理,做好为人民服务,应该禁止设置餐饮
第三,根据《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一)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第十三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根据该条款,娄桥街道、潘桥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应该防范于未然,禁止餐饮开放。
第四,根据环保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之6.2.2规定:没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以及6.2.3之规定: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根据该条款,豪盛花苑沿街店铺距离住宅建筑体过于接近,所以潘桥工商部门,不应该允许设置餐饮。
第五,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该条款,豪盛花苑沿街店铺如果设置餐饮,下水通道会堵塞,油烟外露排放,影响台风排水,油烟乱排,会污染环境,油烟是致癌物质,对住户造成影响。 所以,潘桥街道、娄桥街道应该不开放餐饮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