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君主网搜罗温州各县区动态

jiesn向鹿城区政府问:鹿城区南郊街道银竹花苑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同意餐饮一楼餐饮店勘

2021-12-25 19:46:36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鹿城区南郊街道办事处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南郊街道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据了解,该一楼餐饮店面不属于银竹小区业委会统一管理的业主集体资产,属于一银竹业主个人所有出租给承包人的餐饮行业店铺,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或是物业服务企业,且经现场勘验,该餐饮店排烟管使用的是建筑闲置的预留排烟管道,未占用或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且并未出现挖掘道路、场地的现象,经现场勘查,并未发现漏气、恶臭等环境污染严重现象。故不应予以处罚和取缔。承办单位:南郊街道联系方式:5658315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鹿城区南郊街道办事处答复:
你好,你于3月18日向鹿城区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据了解,该一楼餐饮店面不属于银竹小区业委会统一管理的业主集体资产,属于一银竹业主个人所有出租给承包人的餐饮行业店铺,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或是物业服务企业,且经现场勘验,该餐饮店排烟管使用的是建筑闲置的预留排烟管道,未占用或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且并未出现挖掘道路、场地的现象,经现场勘查,并未发现漏气、恶臭等环境污染严重现象。故不应予以处罚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