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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飞831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能否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具正规发票

2021-11-25 21:15栏目:温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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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飞83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

能否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具正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以及其法律或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我局已经获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业主委员会,需在发生涉税事项时前往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登记后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领取税务Ukey并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开具后需纳入税务正常管理,进行日常申报等税务事项;也可以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可以自行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或前往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登记后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领取税务Ukey并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开具后需纳入税务正常管理,进行日常申报等税务事项;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浙税函〔2020〕101号)规定,可以自行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或前往大厅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