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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5711向市住建局问:对住建局回复关于市民相关其监管职责提问的不满意,请再次明确回

2021-09-25 10:42栏目:温州民生

黄先生5711市住建局问:

市房管局鹿城分局

你中心交办的“WX20200644677439”文件已收悉,并转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市场科调查处理,现将办件结果回复如下: 投诉人反映玉鸣园写字楼项目售价问题。经查:该项目售价已经过物价部门备案,并在房管网上进行公示。因该项目未交付使用,未发现有改变使用功能现象,如将来存在改变使用功能情况,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以上为回复,我提问的是房开85折公开销售房子是否违规备案限价规定,你们是否有监管责任,并没提问是否已经备案,请不要文不对题回复,这种官僚主义敷衍回答,还不如不回答。第二,我问其销售时有将房子从写字楼概念往商住两用概念上进行宣传,住建部门是否有查处责任,你将这个事情推到建成后由城管局管辖,那请问,住建部门的监管职责就是如此?每次都要等到烂摊子发生然后再由别的部门擦屁股?请明确回答你们是否有监管责任,还说是没有监管责任,你们只是负责备案房开送来的备案文件,一备了之,至于他是否这样执行,住建部们是不管的?可否明确回答这是否你部门的职责?

市房管局鹿城分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关于WX20200662020818”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房管中心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投诉人反映玉鸣园写字楼项目售价问题。第一、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价格备案由物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房管部门根据物价备案文件公示结果,房开85折销售价备案是否违反备案限价规定请向市物价部门咨询。第二、投诉人反映房开企业在其销售时有将房子从写字楼概念往商住两用概念在进行宣传,房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相关法规未有房开企业宣传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消保法》第56条第6款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房管中心 联系方式:8816801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市房管局鹿城分局答复:
关于玉鸣园投诉回复2你中心交办的“WX20200662020818”文件已收悉,并转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市场科调查处理,现将办件结果回复如下:投诉人反映玉鸣园写字楼项目售价问题。第一、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价格备案由物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房管部门根据物价备案文件公示结果,房开85折销售价备案是否违反备案限价规定请向市物价部门咨询。第二、投诉人反映房开企业在其销售时有将房子从写字楼概念往商住两用概念在进行宣传,房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相关法规未有房开企业宣传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消保法》第56条第6款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经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市场科经办人:张菁联系电话:88168010审核人:林凡联系电话:88168012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