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1年3月3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10217540671)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 则》第九条:“申请人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 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贸易、便利店等无污染、 不扰民行业的,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需取得本栋建 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民法典也是这么规定的。为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针对非封闭小区住宅,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即可。 针对封闭式小区的住宅仍然需要取得本栋建 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具体已电话回复。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56588362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