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WZ4478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待岗期间工资的发放
ZJWZ4478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
非劳动者原因,也非单位停工停产;用人单位以没有岗位可安排,不愿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安排其它岗位,从而要求劳动者待岗;劳动者不答应,就以旷工迫使答应;在待岗期间,要求劳动者每天要准时上下班打卡,而工资只给发基本工资,在扣除五险一金之后,实收工资804远远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2010的标准。有几个问题想咨询市人力,一、既被要求待岗,又要劳动者按时上班打卡;请问这算待岗,还是上班?算待岗,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若是算上班,是否要上岗工资发放?二、就算待岗需要准时上下班打卡,请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在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实收工资,低于当地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资2010,相差2倍之多;是否合理合法。还望市人力局给予解答,不甚感谢。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做如下答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员工与企业就劳动合同履行存在相关劳动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仲裁,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对我们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处室: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9090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