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123向市住建局问:关于温州市人才房租售问题
小张123向市住建局问:
您好,关于《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配售人才住房的对象要求:与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或者个税36个月以上,这里说的36个月需要连续吗?这里咨询一下,之前在用人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后辞职脱产去读博士,三年又返回原用人单位,那三年前缴纳的12个月的养老保险金时间能算进去吗?
市住建局答复: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人才住房配售问题已收悉,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配售人才住房的对象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所称的3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是指在温州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以上信息供您参考,如还有其他需要咨询事项,请联系:0577-89987295、89981062。感谢您对人才住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