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吴彦祖向市住建局问:关于浙建办〔2020〕10号文件的落实
瓯海吴彦祖向市住建局问:
浙江省住建厅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文号:浙建办<2020>10号,对于该文件、温州市住建局是否承认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对建设单位为温州市地方国企有效?温州市住建局是否还应另行发文确认?
市住建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浙建办〔2020〕10号文件落实 ”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29号)第7条:“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和疫情解除前提前复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做好帮扶工作。帮扶的建设单位包括温州市地方国企。??承办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8998709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