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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121100369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温州东方健身天雄店停业后未按协议约定退还客户会员卡费,

2021-11-24 06:56栏目:温州民生

xq12110036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2020年3月17日,因东方健身天雄店关门停业的原因,本人与该公司经协商签署了《退会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本人会员卡剩余费用2160元,截至6月20日,本人未收到该笔款项,且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关于该笔款项落实或需要调整时限的任何通知事项。东方健身俱乐部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承诺,损害消费者权益,请监管部门督促该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即刻落实退还相应款项。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6月22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282039840)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我局调解人员接件后经联系,得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情形,我局予以终止调解。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8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