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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jsjja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问:犬只准养证的发放依据是什么?

2021-10-24 23:11栏目:温州民生

sjjsjj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问:

虽然有一个烈性犬的名录,但是个别其他品种的犬只同样性格暴烈存在攻击人或其他动物的行为,对于这种犬只也准许在市区饲养吗?是不是应该增加一个对人或动物有攻击性的一个判别?

市公安局答复:
您好,您向政务平台反映的“犬只准养证的发放依据是什么”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我市犬只准养证的发放依据是今年7月1日实施的《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犬只初始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登记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根据法规规定,市公安局已经公布了我市限养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和名录,凡不在该标准和名录范围内的犬只,犬主可以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申领准养证。我们认为,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应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您提出的“对人或动物有攻击性”的概念符合情理,但是概念较为模糊、难以判定,实际操作较难执行。承办单位: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方式:8998178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