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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pengfei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欺骗消费者

2021-10-24 03:07栏目:温州民生

lipengfei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一:2020年8月11日,在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绿森商城APP上购买两部苹果11手机

  1. iPhone11 128G   订单号:817455415971056234792343827

  2. iPhone11 128G   订单号:871974115979361819472343777

二:已经购买两个多月,多次催促无果,绿森商城依旧不给发货。

三:为什么我们不想退款呢。因为绿森客服说了退款周期在90个工作日。

四:绿森商城的种种做为,相信监督管理部门也清楚。我们作为消费者只希望:

  1.近期发货,不能再拖延。

  2.退货退款日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

  3.请你们监督部门上心,尽快给消费者一个答复。

  4.如近期未果,我们会向更上一级投诉绿森商城的这个问题。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0月19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594654919)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四)条“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