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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omn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按照约定退款

2021-09-24 21:46栏目:温州民生

feomn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

       本人是一名普通消费者,于9月16日在绿森商城APP上购买了茅台酒(订单编号:874630116002545848905863533),按照约定最晚应于10月31日发货,发货期限超出后,提出退款,至今已超过约定的退款时限。经与客服沟通,绿森针对10月之前的订单(1000以内的零售客户优先退款,退完后续会陆续调整金额为2000,3000,4000的退款进度)已暂停退款和发货,预计需要6个月的时间。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经查询,网络上有许多人遭遇相同的情况,且发生时间更早,这期间绿森依然在用各种优惠与推送吸引消费者下单,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还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 希望有关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并进行处理,确保退回消费者的资金,谢谢!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23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66687729)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