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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sjm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危房征收后再次购房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021-10-23 11:45栏目:温州民生

pxsjm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

我们是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居民,2019年7月10日与街道签署了D级危房解危治理协议,政府以货币安置形式给予我们补偿,我们想了解一下针对我们这种情况:

  1. 如果再次购房,在契税等税收方面有无优惠政策?

  2. 购买的房子是二手房,一手房,期房,鹿城区外或温州市外商品房是不是都可以享受?

  3. 如果新购房产总价超出货币安置总金额,超过部分如何处理?

  4. 这个税收优惠有没有时限要求?如果有,那么需要在拿到安置费多少时间内购房才可以享受?

      谢谢!

 

区国家税务局 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蒲鞋市街道居民,2019年7月10日与街道签署了D级危房解危治理协议,政府以货币安置形式给予我们补偿,我们想了解一下针对我们这种情况:如果再次购房,在契税等税收方面有无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子是二手房,一手房,期房,鹿城区外或温州市外商品房是不是都可以享受?如果新购房产总价超出货币安置总金额,超过部分如何处理?这个税收优惠有没有时限要求?如果有,那么需要在拿到安置费多少时间内购房才可以享受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鹿城区税务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被治理危房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可按上述政策享受优惠。承办单位:鹿城区税务局联系方式:8802617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