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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MAD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退款

2021-09-23 18:23栏目:温州民生

AHMAD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本人于8月20日在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产品绿森商城app上购买手机一台,商城承诺会按订单顺序陆续发货,即使是最晚会在21工作日内会发货,但是期间并没有按时发货,后来又说会尽快发货,但仍未发货,本人于9月10发起退款,期间多次催促,被告知7-15个工作日可以退款,后来说15个工作日内退款,后来又说30日内退款,再到后来说预计6个月内退款,远远超出承诺的退款日期。本人望能将钱款追回。本人两次拨打0577-12315进行投诉,得到的结果是已核查,如有异议就提起诉讼。


     本人经过查询,有许多人和我一样的遭遇,付款后商城不发货,退款不处理,一直拖着,我有理由怀疑绿森商城就是诈骗行为,通过低廉的商品引诱消费者付款下单,但是后面不发货,不退款,不处理,将消费者的钱非法集资来投资其他项目,希望领导可以好好处理下这个事情,被欺骗的有很多像我这样的。

 

订单号:
748490915978914458432343777

金额:2979元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23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66788134)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