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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he4573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绿森商城不发货也不退款,劳烦相关工作人员处理。

2021-06-23 21:37栏目:温州民生

yanghe457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由朋友介绍,绿森商城购买手机有优惠,随即去绿森商城上下单
我于10.27在绿森商城上下单购买iPhone 12mini一部,订单号:825354016037679066428744477,后发现“买套餐”可以优惠更多,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退款。
并在2020年11月11日重新下单“套餐一”,订单号:825354016050628342538744477,最后超过系统显示了最晚发货时间依旧不发货。随后也申请了退款


以上2笔订单,至今都未退款。


希望政府可以介入处理。该公司依旧在持续运营,通过各种手段收取消费者资金,就是不发货,也不退款。此等行为,希望政府可以介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1年1月8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10017970143)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您于2020年12月4日就“10月27日、11月11日通过绿森商城APP在“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11133.48元共购买了两部苹果手机不退款”事宜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信访(政务网编号为DH20203007693125),我局受理后,调解人员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鉴于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均已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我局依规予以终止调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您本次就同一事宜再度进行了信访,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不予受理您的本次投诉。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