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nuoen向瓯海区政府问:教育局对怀孕、哺乳期女教师有什么照顾政策吗?
2021-12-22 22:40栏目:温州民生
bainuoen向瓯海区政府问:
想咨询一下瓯海区教育局,对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教师有没有照顾的政策?以前都有哺乳假可以请,现在还能有哺乳假可以请吗?
众所周知,教师是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到学期、学生。
怀孕的时候产检,也都是请假去检查的,不是说可以产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的吗?
还有预产期在学期中间,要么请病假了,要么还是两个班兼班主任,有一些学校会考虑女教师怀孕了,减轻工作量,不排课,只代课或者做一些简单的事情,到了预产期请产假,对学校就没有影响,可是这种毕竟是很少很少很少。
产后女教师们为了学校方便,产假没有结束就要返回学校上班的也很多,还有都说女性在哺乳期,孩子一周岁内的,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安排一个小时照顾宝宝,但是其实都没有,有哪个老师一到学校不是从早忙到晚的、特别是班主任。
所以希望瓯海区教育局能够考虑一下教师的特殊性,做一些合理的安排,照顾怀孕和哺乳期的女教师们,吧!
瓯海区教育局 答复:
信访(咨询)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依照省委省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瓯海区教育局温瓯教政〔2019〕30号文件:女教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另加30天奖励假。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产假42天。因此,女教职工依法依规可以享受上述法定产假假期,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延长或者缩短法定产假。从2016年国家全面实行“二孩政策”后,浙江省就取消了哺乳假。新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规定,凡是2016年1月1日之后符合规定生育的,不论生育第几胎,均可以享受法定的30天奖励假。《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九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述两款规定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来决定。瓯海区教育局2020年 3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