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ayqm向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问:因为疫情,停工期间的
dlayqm向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问:
本人在温州滨海园区私营企业作中层管理,以前谈定工资按年薪制过年放假正常发放工资。今年因疫情原因2月19日晚上接到公司复工书,因交通问题在2.23返回温州,2.24正式到公司上班,请问在停工这段时间,员工的工资企业要如何发放的?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规定,只是2月份没有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否应该按原约定工资全额发放?
浙南产业聚集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4月1日向浙南产业集聚区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您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2020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