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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ty0401向平阳县政府问:关于平阳一男子去世后“复活”签下违规合同继续问政1

2021-11-22 22:28:25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qwerty0401平阳县政府问:

举报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2017年8月22日给去世男子签下违规合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答复中无法让公众信服,依旧存在乱作为现象,理由如下:

1、温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是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发文给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的文件,此文件内容只适用于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所管辖的公房。请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拿出自己局里的管理办法。

2、假设温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适用于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辖公房,根据《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该处公房并实际居住的承租人直系亲属。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时,辖区房管所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共同居住人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并核实。实际冒签人周少华户口未在河东巷69号也并非承租人直系亲属,因此并不是“共同居住人”

综上两点暴露出了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存在乱作为现象,在明知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依旧与周少华签订违规合同,在承租人家属多次举报的情况下依旧不更改错误。


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平阳一男子去世后“复活”签下违规合同继续问政”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1、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可参照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包括温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根据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326民初1462号,认定周少华为原鳌江镇河东巷69号承租人龚作成的共同居住人。承办单位: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