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rty0401向平阳县政府问:关于平阳一男子去世后“复活”签下违规合同继续问政1
qwerty0401向平阳县政府问:
举报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2017年8月22日给去世男子签下违规合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答复中无法让公众信服,依旧存在乱作为现象,理由如下:
1、温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是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发文给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的文件,此文件内容只适用于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所管辖的公房。请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拿出自己局里的管理办法。
2、假设温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适用于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辖公房,根据《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该处公房并实际居住的承租人直系亲属。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时,辖区房管所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共同居住人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并核实。实际冒签人周少华户口未在河东巷69号也并非承租人直系亲属,因此并不是“共同居住人”
综上两点暴露出了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存在乱作为现象,在明知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依旧与周少华签订违规合同,在承租人家属多次举报的情况下依旧不更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