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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53185303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关于绿森商城退款迟迟未退

2021-09-22 14:24栏目:温州民生

wb5318530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尊敬的浙江温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

您们好

我要向您们投诉浙江绿森商城。我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2020年11月03日我在浙江绿森商城 购买IPHONE 12 PRO MAX 128GB部,但是见迟迟未发货,故申请了退款,但是到今天为止尚未收到退款。

看到退款迟迟没到,我每天都情绪低落,迫切的想要绿森商城给退款。他们先说七天,后又推迟。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找到你们,昨天已经写了情况。但是今天早上我又和绿森工作人员沟通,他们以系统瘫痪领导下达命令为由说暂时不处理以前的订单,我作为一名消费者,深深的受到了打击。他们这不是流氓行为吗?绿森商城的做法令我很愤怒,如此往复推脱,使国家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于何地,他们这么明目张胆的推脱不退款难道不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我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我很愤怒,也很无奈,只希望各位领导可以帮助我维护我的相关权益,维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要让老百姓寒心。

以上情况属实,我相信公平正义的存在,希望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一名寒心且无奈的消费者

附带绿森商城被拖延退款的订单编号:872463016043359487538744477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23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67999155)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