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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c1989向市财政局问:保育费公司推诿“我们没有该项福利”

2021-11-21 09:39栏目:温州民生

scc1989市财政局问:

根据温财行〔2018〕757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就保育费用咨询一下2个问题:

1.企业单位是否符合温州市级财政保障范围之内,公司为:浙江幸福轨道集团/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该单位自称不属于市级单位,是省级单位,请问贵局,该公司又是否符合省级文件规定报销范围。

3.假设A单位享有保教费福利,B单位没有福利。从A单位借用到B单位(占A单位编制),员工是否应享有A单位福利。

温州市财政局答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积极开展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温财行〔2018〕757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父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单位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中列支”“父母在企业单位的,可在企业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市级国有企业的具体报销规定请参照市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温国资委〔2019〕35号);非国有企业也可以参照执行,具体如何参照由企业自主决定。省属单位请咨询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