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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天地向市住建局问:关于商品房的问题

2021-10-21 17:21栏目:温州民生

新新天地市住建局问:

  请问我市现在对于商品房的地面保温层,也就是楼板的保温层是硬性规定必须要做的吗?

如果不是, 那又是在什么条件下才要求加上保温层的呢?

假如楼层的高度已经偏矮,而开发商还加上了保温层,做为业主是否有权利提出意见,

让开发商整改?

市住建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商品房地面保温层”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15〕175号文《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的通知>》明确规定“第4.2.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范《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第4.2.13条第二款“居住建筑空调供暖房间的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根据该款规定,居住建筑的分户钢筋混凝土楼板是必须做补充保温层的,否则不能满足传热系数的要求。对于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全装修设计采取铺设木地板或采用保温吊顶等做法,以达到楼板保温要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