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森商城维权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绿森商城拖压用户款项迟迟不退至今未退
绿森商城维权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投诉对象: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韶山;地址:温州市南浦二区秋明四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57058650D
情况说明:本人于2020年8月18日/8月30日,先后在绿森商城购买iPhone11手机4台,账号为18630629890,订单号为871555015977551514082343777/871555015977553167292343777/871555015987986577062343777/871555015987992164602343777,金额共15316元。商城承诺于9.7日和9.9日前发货,但迟迟未发。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申请退款,客服说已没有查询到订单为由搪塞,并不能告知退款时间。
后本人投诉,答复说11月3日前退款,但截至11月3日晚也没有收到退款。
请协助本人催促绿森商城立即退款,停止侵占本人财产。
谢谢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4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27456541)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 对于经我局调解后企业已承诺退款时间仍无法执行的,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