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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wei2020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绿森商城涉嫌诈骗,损害浙商形象

2021-09-21 08:34栏目:温州民生

luwei20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1. 本人于8.13在你们辖区管理的绿森商城购买了1台苹果平板,在1个多月都没有发货,于9月27号申请退款,至今11.23未退款,多次联系他们的客服,都是忽悠处理,让你耐心等待。现在答复是经营困难,让你等6个月,而绿森商城APP仍在正常经营,以低价吸引,不断有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上当受骗,不发货,不退款,损害了浙商在全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而市场监管部门也是敷衍了事,让消费者自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采取有力措施,商城仍在经营,每天都有人在上当受骗,事态发展越来越严重,绿森商城的这种行为说白了就是诈骗消费者的钱财,损害浙商的形象。恳请政府出面,还全国消费者一个公道。

  2. 绿森订单号:684532615972770341672343777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24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69506421)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四)条“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对于经我局调解后企业已承诺退款时间仍无法执行的,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 对于经我局调解后企业已承诺退款时间仍无法执行的,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