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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猪大仙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关于温州企业绿森商城不发货不退款的投诉

2021-06-21 19:43栏目:温州民生

猪猪猪大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绿森商城隶属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57058650D?地址:温州市南浦二区秋明四幢105室 法人:娄韶山 订单号:782026216029024323798744477 本人于2010年10月17日在绿森商城app上购买iPhone12pro256g一台,实付金额8606.2元,平台承诺官网发货后2-3周发货(即10.23-11.6)。承诺的发货日期到后还是未发货,,多次与客服协商未果,2020年11月18日本人申请退款,客服说退款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到账,但至今任未收到退款。希望绿森商城立即返还本人8606.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希望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企业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1年1月1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10022322816)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我局调解人员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 三、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