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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aiwenzhou向鹿城区政府问:关于申请无房户的问题

2021-12-20 11:27:55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Woaiwenzhou鹿城区政府问: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颁发的《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颁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

 

 

问题:滨江街道要求申请无房户需要以上三种证件,但是据我了解南汇街道申请下来的好几户人家都没有以上的证件(核实过),我想了解的是以上证件是否是申请无房户的必要条件,如果是的话,那么为什么南汇街道可以申请下来,而滨江街道却要以这个作为拒绝我家申请的理由?

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申请无房户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滨江街道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我办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2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改造范围内具备鹿城区户籍的住宅所有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可在改造同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第二十七条规定,低收入家庭指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下列有效凭证之一的家庭:㈠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㈡民政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颁发的《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颁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㈢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因您户无以上证件,故不符合 “无房户”住房保障安置条件。承办单位:滨江街道现场办,联系方式: 5670111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