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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教授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要求对温州开源物业公司变更住所未申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

2021-11-20 13:01栏目:温州民生

信访教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要求对温州开源物业公司变更住所未申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温州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是温州市民航路文景花苑2207室,但是上述地址没有这家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LD20200102056287)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经蒲鞋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文景花苑2207室原注册登记的温州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搬离并已停止对文景花苑物业管理业务。该地址现作为接手其业务的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文景花苑管理处员工宿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