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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市民甲向瓯海区政府问:有业主要把小区商品住房登记成公司住址是否合法?

2021-10-20 05:26栏目:温州民生

瓯海市民甲瓯海区政府问:

        我是瓯海区娄桥街道德沁园业委会的,有业主拿了一份“利害关系人证明”要业委会签署意见和盖章。该业主说自己要办公司,并且想把自己的商品房地址注册成为公司注册地址,而且据说瓯海区商务局是同意的。

        我们查询了物权法,上面明确规定住宅(商品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所以在此向政府部门请教,现在的政策层面对这类问题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应不应该同意业主的请求?

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有业主要把小区商品住房登记成公司住址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第九条 以住宅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的,需取得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是否同意业主的请求取决于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承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