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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海角023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退款问题

2021-06-20 21:13栏目:温州民生

天涯海角02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本人于2020年10月22日,在绿森商城购买一瓶茅台酒,订单编号766554215962800725065863533   后因个人不想要,经过几分钟后,申请退款,绿森商城不给确认退款,随后在网上随便查查,发现绿森商城已经存在收款不发货行为。绿森商城种种行为迹象已经表明他们涉嫌非法集资,已经构成诈篇嫌疑,恳请贵单位为我做主,让绿森商城立刻把我的钱还给我。恳请贵单位帮忙。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1年1月12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10025210695)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二、我局调解人员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三、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